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非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某建设公司诉某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

2023年03月23日18:19  来源: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各单位职工和雇工均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原告某建设公司承揽建设新华新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E2地块2#楼外墙保温、外墙乳胶漆、真石漆工程,盛*硕系工地管理人员。盛*硕招揽工人来工地工作,讲明为临时用工,每天工资380元,一天一结。第三人孟*强经人介绍来到工地工作。2021年6月24日7时30分左右,孟凡强在17楼工地做采光井外墙保温时,被从上面落下的钢筋从右耳上方插入头部,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治疗,留有耳外伤后遗症、右侧周围性面瘫等伤情。2021年9月24日,第三人孟*强向被告某人社局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申报工伤。2021年9月24日,被告某人社局决定受理,并将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给了原告某建设公司,要求原告提交材料,但原告没有及时提供。2021年11月2日,被告某人社局调查终结,制作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孟*强此次受伤为工伤。原告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与第三人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被告某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等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还是临时雇工,均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工伤,不应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第三人孟*强正值壮年,遭此变故不仅影响其以后的劳动收入,病痛难消也极大地降低了其生活质量,令人同情。原告某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为劳动力密集企业,劳动力成本直接关系其经营能否盈利,若成本过高可能会影响企业生存。一般建筑企业只有少量的固定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时使用大量的临时工,以控制用工成本。与固定工作人员相比,临时工的保障较弱,临时工的工作环境、生存状况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工人利益应当保护;另一方面,若影响企业生存也会减少工人的工作机会。作为社会调节手段的法律规范,应该恰当地衡平两者利益。

临时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主张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但工伤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相比,某些方面对工人的保护更全面、长远,从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应排除临时工人对工伤待遇的主张。为减少企业负担,增加社会分担能力,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方案。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的,有关工伤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企业负担。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而保障了工人权益。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固定职工,还是临时雇工,均有权利享受工伤待遇,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非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企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分担风险,减少负担。但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企业要自己承担对工人的工伤责任。在用工市场,工人、企业是相辅相成、相互依靠的关系,工人工资有了保障,才能提供健康的劳动力,成为企业生产的坚实基础。企业发展的好,才能为工人提供收入来源和人身保障。

审判长:李毅君  人民陪审员:甘霖  于爱军

法官助理:李旭雯  书记员:陈旭

撰稿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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