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2022年04月18日12:18  来源:外经外贸政策解读

对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对非制造业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对落户我市,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当年度和上年度排名为准)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改造和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政策支持范围:在济宁已完成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初始报告或变更报告、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FDI入账登记表及银行入账业务回单等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①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每年3月2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②县市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报告(附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请汇总表)报市商务局。③市商务局会同市外汇管理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进行到资数据核查,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照《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号)要求审核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通过,由市商务局拨付到具体企业或项目单位。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外国投资管理科

责 任 人:鲍玥予

联系电话:0537-232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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