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共享电动车反被“共享”行踪,俩偷车者获刑

2021年12月17日09:45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崔丹丹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崔丹丹)公共交通工具本是为了方便大家的日常出行,任何据为己有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甚至会触犯法律的红线。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二人因“顺手牵羊”偷盗了两辆共享电动车,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31日,孙某某、杨某某二人驾驶货车从辽宁来梁山送货,货物送到后二人在当地又承接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送200辆哈罗单车回辽宁的运输活。在工人装完200辆哈罗单车后,等在一旁的孙某某看到了路边停放的几辆小遛共享电动车,想到两地相距甚远,不如“牵只羊”回家,也算小有收获。于是他对杨某某说道:“咱们弄两辆电动车拉回去骑吧”,杨某某随即同意,两人便合力将两辆小遛共享电动车装上了车,并用被子盖住,自以为做到了瞒天过海,却不知每辆电动车都搭载着定位系统。

第二天两人开车启程回辽宁,下午2时左右,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宁站的维护人员发现异常,通知工作人员说有两辆共享电动车正在非法移动,根据对电动车信号源定位追踪,两位工作人员立即驾车赶往信号地点,一直追到泰安辖区,截停了孙某某、杨某某二人所驾驶的货车,并从车中找到了被盗电动车,随后报警。

经鉴定,被盗的两辆 “小遛”两轮电动车价值4600元,孙、杨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偷盗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5000元。

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上述案子中,两犯罪嫌疑人本想盗车回家自骑,不料偷鸡不成蚀把米,让共享电动车“共享”了自己的位置,从而留下了犯罪的案底。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这种将“共享”变“私藏”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偷盗,无论有没有定位系统,都不应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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