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午,鱼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清等十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清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保险诈骗罪等,分别判处其他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公开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清纠集被告人王某华等十人经常聚集在一起,交叉结伙故意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鱼台县境内形成了以王某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鱼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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