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华书店原总经理贪污获刑 涉山东出版集团原董事刘强受贿案

2019年08月01日10:55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李立红

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时任山东省新华书店董事长的刘强与其妻子马某商量在济南买房,并邀请时任德州市新华书店经理的张某华同往。刘强夫妇看中一套近260平方米的商品房,但马某表示家中存款不到期,仅能支付50万元房款。张某华便提出用德州新华书店公款缴纳部分房款,刘强同意并称账目做仔细,房子不要登记在其家人名下。

张某华回到德州后,安排书店财务人员将某出版社返还给德州新华书店的折扣款82万余元,连同提取的28万元现金,共计110万余元交给自己。2006年6月13日,张某华携款到济南支付了购房款。随后,张某华又安排财务人员,采用虚开发票等形式将上述28万元现金冲抵。

2016年6月,随着刘强落马,该案浮出水面。

简历显示,刘强历任德州地区新华书店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德州新华出版发行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德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德州新华出版发行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山东省新华书店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兼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在公开发布的刘强受贿、贪污、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济宁中院查明,除上述张某华涉案的犯罪事实外,刘强为请托人在职务晋升、业务开展、专项资金申请、业务承揽、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2万余元;侵吞德州市新华书店、德州新华集团少年文萃分公司公款共计201万余元;侵占德州市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期权股和虚分存量股分红共计92万余元。

2018年6月26日,济宁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对刘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3月13日,张某华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7月12日,德州市德城区法院以张某华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至于涉案房产,2018年6月,济宁中院将判决查封在案的该房产依法处置后,扣除购房款,对产生的收益按照比例予以追缴,发还德州市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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