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路虎”撞“丰田” 车主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2018年11月01日09:37  来源:济宁新闻网

济宁新闻网讯 10月28日16时许,梁山县水浒文化广场发生一起“路虎”猛烈撞击“丰田”轿车事件,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

接报后,梁山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联合水泊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连夜开展抓捕、审讯及追赃工作。

经查,丰田车主颜老板在福建省泉州市区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018年1月31日,客户芦某(江西省宜春市人)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得该公司一辆红色“路虎”揽胜轿车(闽BKXX93牌照),约定租期四天。四天后,芦某失去联系。2018年10月26日,定位系统显示该车出现在梁山县域内。颜老板一行二人遂从泉州市赶来索要,发现该车已更换车主。10月28日下午,红色“路虎”现使用者马某征(水泊街道人)纠集程某道(杨营镇人)、冯某(梁山街道人)等人驾驶“路虎”、“ 现代”及“江淮”轿车,在水浒文化广场频繁撞击“丰田”轿车,并持砖头、棍棒等对该车实施打砸。

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征、程某道(杨营镇人)、冯某(梁山街道人)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刑事拘留,追缴赃车一辆,扣押涉案车辆三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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