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 济宁这些行业项目需“先参保 再开工”

2018年06月19日15:52  来源:济宁新闻网

济宁新闻网6月19日讯(记者 孙灵猛 徐文峰)日前,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印发《济宁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到2018年底,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根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副科长胡清华:“对未提交参保缴费证明的新建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在参保缴费标准方面,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副科长胡清华:“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0.8‰。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票据可直接作为参保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副科长胡清华:“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企业为参与项目或标段建设的人员一次性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缴费。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申报参保范围应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

此外,施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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