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物业收费有标准 7月1日起实行新规

2018年06月19日15:49  来源:济宁新闻网

济宁新闻网6月19日讯(记者 冯玉珠 李燕)本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分开管理,对其他服务收费等物业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办法》中提到,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 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按照管理办法,如果物业公司出现违规处罚还是相当重的,比如说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建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科长李志众:“至于大家比较关心的物业费的星级标准的评定,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山东省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济宁市的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的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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