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禁止哄抬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2年12月03日18:01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整体价格平稳,尤其是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依法依规经营,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配合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在切实保障商品质量安全的同时,各经营者要确保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采取“套餐”方式供应生活物资的,应当标示总价以及套餐包内各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不得高于各商品价格之和。

三、严格禁止哄抬物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随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搞价格促销活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禁止操纵物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禁止加价收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价外加价,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生活物资配送费等不合理费用,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清楚明晰。

六、严格禁止虚假宣传。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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