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近日,微山县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内容如下:
9月8日,马某某、徐某某、班某某等人在微山县滨湖春天小区内聚众娱乐,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马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拘留五日,史某某、徐某某等人分别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9月8日,屈某某(男,57岁,微山县两城镇房北村人)酒后在防疫卡口闹事,并辱骂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9月9日,屈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9月8日,罗某某(男,56岁,微山县韩庄镇塘湖微湖三村人)拒不执行防疫规定,私自营业位于微湖村的饭店,并容留刘某、林某某、朱某某等人,聚众堂食,造成疫情传播风险。9月9日,罗某某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三日,刘某等人分别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9月9日,朱某某(男,57岁,微山县欢城镇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欢城镇二级坝鱼市内,出摊售卖湖产品,多次劝阻不听,造成疫情传播风险。9月10日,朱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登记备案、社会随访登记、集中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工作,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坚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险!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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