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统计局涉企执法事项规范化清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二、检查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流程

(一)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

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对象为企业的业务场所,与企业负责人见面后,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步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告知检查目的

各位,上(下)午好。根据《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济宁市统计局决定对     县(市、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我们是济宁市统计局派出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将对你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此前,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我们的要求,已经向你们下发了《关于认真配合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请你们依法依规按要求予以支持配合。

2、出示检查证件

这是我们的统计执法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通知,请你们查看。

3、告知权利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我们需要告知你们的权利和义务。

请你们认真阅读《接受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给出3分钟阅读时间,待企业负责人阅读完并签字确认后,将《接受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收回。)

您已阅读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希望你单位依法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现在请你们将《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提供给我们。

4、现场检查

根据需要,查看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要求统计(经办)人员现场登录、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检查联网直报单位数据,核实比对有关统计数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场、项目施工现场,并拍照记录。

5、询问

必要时,应当就具体问题分别单独询问具体统计(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人员询问按《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6、取证

收集、整理、核对有关证据材料,保证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手续齐备。

7、结束检查

检查完毕后,将需要归还的有关文件材料统一集中归还。

对予以配合和支持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表示谢意。

注:现场检查中如遇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处置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机构、部门)

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对象为政府机构的办公场所,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见面后,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步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告知检查目的

各位,上(下)午好。根据《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济宁市统计局决定对   县(市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我们是济宁市统计局派出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将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此前,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我们的要求,已经向你们下发了《关于认真配合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请你们依法依规按要求予以支持配合。

2、出示检查证件

这是我们的统计执法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通知,请你们查看。

3、告知权利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我们需要告知你们的权利和义务。

请你们认真阅读《接受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给出3分钟阅读时间,待单位负责人阅读完并签字确认后,将《接受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收回。)

您已阅读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希望你单位依法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现在请你们将《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提供给我们。

4、现场检查

(1)根据需要,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文件收发目录和会议记录、内部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如不能提供文件目录,则要求检查对象按文号顺序提供收发的所有文件。

(2)认真查阅标题涉及统计、任务、目标、考核、指标、计划等文件,标出发现的问题。

(3)发现涉嫌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材料,应当现场提取、复印、打印并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有条件的,应当复制电子版。现场不能确定的,经领导批准,带回审阅。

5、询问

必要时,应就具体问题个别询问有关具体经办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人员询问程序按《济宁市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6、取证

收集、整理、核对有关证据材料,保证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手续齐备。

7、结束检查

检查完毕后,将需要归还有关的文件材料统一集中归还。

对予以配合和支持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表示谢意。

注:现场检查中如遇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详情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