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涉企执法事项规范化清单

目    录

一、治安管理(57项)

济宁市公安局涉企执法事项规范化清单

目    录

一、治安管理(57项)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1)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2)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3)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4)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5)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6)

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7)

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8)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3)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4)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5)

1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1)

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2)

1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3)

1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4)

1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5)

2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6)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7)

22、枪支管理(1)

23、枪支管理(2)

24、枪支管理(3)

25、枪支管理(4)

26、枪支管理(5)

27、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

28、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

29、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

30、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1)

3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2)

3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3)

33、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4)

3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1)

3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2)

3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3)

37、典当管理(1)

38、典当管理(2)

39、典当管理(3)

40、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

41、旧货流通管理(1)

42、旧货流通管理(2)

43、旅馆业管理

44、印刷业管理(1)

45、印刷业管理(2)

46、印刷业管理(3)

47、印刷业管理(4)

4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

49、印铸刻字业管理

5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1)

5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2)

5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3)

53、金融机构安全管理

54、保安服务管理

5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

56、娱乐场所管理(1)

57、娱乐场所治安管理(2)

二、出入境管理(6项)

58、企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59、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的处罚

60、企业出具虚假材料的处罚

61、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62、企业容留、藏匿三非人员的处罚

63、企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三、禁毒管理(19项)

6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65、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6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6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68、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69、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70、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71、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72、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73、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7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7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76、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77、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78、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7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80、未按照规定报告出租转让信息

81、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82、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

四、网络安全管理(13项)

83、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8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85、设置恶意程序

86、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87、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88、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专门程序、工具;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89、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步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90、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9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9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93、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94、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95、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五、交通管理(8项)

96、超载超员交通违法行为

9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98、专业运输单位未消除安全隐患

99、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

100、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

101、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

102、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交通违法行为

103、不按规定使用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交通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二、检查内容

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检查。

对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进行检查: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进行检查。

对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3)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二、检查内容

对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4)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检查内容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情况进行检查。对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检查;对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情况进行检查。

对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5)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6)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进行检查。

对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进行检查。

对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7)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力防范、实体防范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8)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检查内容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3)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4)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5)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检查内容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一、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二、检查内容

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对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检查内容

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是否经公安机关许可。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检查。

(二)对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

(三)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检查。

(四)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检查。

(五)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检查。

(六)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检查。

(七)对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四十六条行为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3)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检查。

(二)对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检查。

(三)对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

(四)对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检查。

(五)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检查。

(六)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检查。

(七)对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四十七条行为的,作出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4)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二、检查内容

(一)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检查。

(二)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检查。

(三)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检查。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检查。

(五)对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四十八条行为的,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5)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

(二)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检查。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

(四)对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四十九条行为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6)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的检查。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检查。

(三)对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五十条行为的,作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7)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2、枪支管理(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对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单位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行为,作出判处罚金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3、枪支管理(2)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检查。

(二)对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检查。

(三)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具有第四十条行为的,作出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4、枪支管理(3)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检查内容

对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5、枪支管理(4)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二、检查内容

对出租、出借枪支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6、枪支管理(5)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检查。

(二)对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检查。

(三)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检查。

(四)对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检查。

(五)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具有第四十四条行为的,作出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和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作出没收枪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作出没收其仿真枪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7、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

一、法律依据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8、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

一、法律依据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存在重大隐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上一级体委和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有权停止其射击活动,并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本办法造成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对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生产、使用、运输、保管、销售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存在重大隐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作出停止其射击活动,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违反本办法造成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9、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

一、法律依据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检查。

(二)对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检查。

(三)对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检查。

(五)对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检查。

(六)对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检查。

(七)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检查。

(八)对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作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0、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二、检查内容

1、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看是否存在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未如实登记的情况;

2、未如实登记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营业者是否存在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的情况;

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营业者是否存在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情况;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存在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营业者,查看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2、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3)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更改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看是否存在更改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情况;

2、更改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3、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4)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看是否存在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情况;

2、回收报废机动车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检查内容

1、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查看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

2、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2、是否存在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相关单位,查看是否存在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情况;

2、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3)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查看是否存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的情况;

2、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7、典当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典当行是否收当以下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三、执法流程

1、对典当业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收当财物的行为;

2、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8、典当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办理出当与赎当时,典当行是否依照规定查验当物的来源、当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三、执法流程

1、对典当业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备查;

2、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备查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9、典当管理(3)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三、执法流程

1、对典当业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查看是否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通报协查人员、赃物、禁当财物等相关情况;

2、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0、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

一、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

2、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

3、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情况;

4、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情况;

5、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情况;

6、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查看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2、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1、旧货流通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三个月整改。

二、检查内容

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旧货经营者年检是否合格。

三、执法流程

1、会同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批准的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旧货经营者进行年检。

2、年检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三个月整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取得《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办理有关证照后,6个月内仍不开展业务的;

(二)旧货市场、旧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旧货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严重失控的。

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旧货业经营资格。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2、旧货流通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是否按照规定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二)旧货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是否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是否存在隐瞒包庇情况。

三、执法流程

1、对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营业情况、工作台账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

2、对未严格查验、核对、登记及可疑情况未报告的,作出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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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旅馆业管理

一、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检查内容

1、旅馆开业,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是否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三、执法流程

1、对旅馆业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开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未及时变更登记、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

2、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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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印刷业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印刷企业的情况;

2、是否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刷企业营业执照、证照、印刷登记台账等材料,查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印刷企业及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情况;

2、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取缔、罚款等处罚,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5、印刷业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情况;

2、是否存在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刷业经营者,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印刷的情况;

2、存在违规印刷行为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6、印刷业管理(3)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检查内容

1、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2、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3、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4、印刷业经营者是否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材料;

5、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查看是否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应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未留存备查相关材料等违法违规问题;

2、未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做出处罚决定,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7、印刷业管理(4)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1、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是否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是否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2、非公安部门指定印刷企业,是否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3、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存在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未验证相关证明及伪造、变造学位证书等违规行为;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做出处罚决定,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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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二、检查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非法刻制印章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相关单位,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刻制印章的情况;

2、非法刻制印章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9、印铸刻字业管理

一、法律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二、检查内容

1、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是否存在假借他人名义办理特种营业许可证的情况;

2、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是否存在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的情况;

3、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是否存在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的情况;

4、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是否存在行踪不明逾两月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查看是否存在假借他人名义、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无故休业超过一月、行踪不明逾两月的情况;

2、存在上述情况的,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检查内容

1、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查看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等手续;

2、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是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查看相关资料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

2、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3)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查看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告赃物或嫌疑物品的情况;

2、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巡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3、金融机构安全管理

一、法律依据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金融机构是否存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情形。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是否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三、执法流程

发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以及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罚款。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一)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作全市统一执法文书

54、保安服务管理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

2、保安从业单位是否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行为。

3、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是否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1、调查取证,查明单位是否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

2、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3、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的,加重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一)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保安从业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保安从业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所列情形的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格式制作执法文书。

5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

一、法律依据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1、是否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2、是否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3、是否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4、是否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是否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是否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

(二)1、是否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已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5、是否因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

三、执法流程

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罚款。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单位存在“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等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单位存在“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等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作全市统一执法文书

56、娱乐场所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检查有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设立、经营中房屋设施、监控、日志、保安员等是否符合条件。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五十一条规定 。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7、娱乐场所治安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娱乐场所备案、安全设施、经营活动规范、保安员配备是否符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规定 。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出入境管理】

58、企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行为,是否有违法所得的。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59、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60、企业出具虚假材料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61、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检查旅馆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62、企业容留、藏匿三非人员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63、企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禁毒管理】

6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按法律规定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初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两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备案申请。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5、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二、检查内容:检查企业是否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当事人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2.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的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第四章 禁毒”第一条内容处理。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检查企业是否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初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初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8、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但是尚没有被使用,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初次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两次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能说明合法用途且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4.三次以上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或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且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9、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一种或超出许可数量不足50%,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两种或超出许可数量50%-100%,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三种以上或者超出许可数量100%以上,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或数量,不能说明合法用途的,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0、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按法律规定如实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购买使用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情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1、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初次发现第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两次以上发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发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2、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两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三次以上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3、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生产、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二、检查内容

检查承运企业是否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承运。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因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因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两次以上被公安机关查获,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二、检查内容

检查承运企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初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查证已经通过网上办理了相关证明,并在24小时内提供纸质证明,且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未流失到非法渠道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二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6、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企业是否依法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8、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违规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向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8、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违规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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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未按照规定报告出租转让信息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情形是指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后仍未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且出租转让场所或设施设备被用于制毒渠道。公安机关根据以下标准予以相应罚款。

1.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经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后,仍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且出租转让场所或设施设备被用于制毒渠道的,处五万元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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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根据未报告运输、寄递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重量,予以相应罚款。

1.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十克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于十克不超过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于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2、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根据未报告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予以相应罚款。

1.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未报告运输、寄递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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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

83、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三、执法流程

(一)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二)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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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是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6、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7、是否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8、是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是否按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10、是否按规定每年对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是否整改。

三、执法流程

(一)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二)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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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设置恶意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在网络产品中设置恶意程序,或在后期维护中设置恶意程序的情况。

2、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和安全漏洞未及时修复或向用户告知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的情况。

4、是否采存在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三、执法流程

(一)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二)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6、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二、检查内容

是否按要求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7、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8、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专门程序、工具;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2、是否存在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3、是否存在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9、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步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

2、是否存在泄露、篡改、毁损、丢失个人信息的情况。

3、是否存在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4、是否存在窃取个人信息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90、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二、检查内容

使用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是否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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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二、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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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况。

2、是否存在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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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用户发布的信息,存在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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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二、检查内容

1、 是否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是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3、是否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是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95、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二、检查内容

1、数据提供方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2、审核交易记录及交易双方身份。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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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96、超载超员交通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对车辆涉及超载超员行为被处罚仍不改的相关运输单位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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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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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专业运输单位未消除安全隐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检查内容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消除机动车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理结果。

3、送达处理结果。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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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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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二、检查内容

对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审批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理结果。

3、送达处理结果文书。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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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

一、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停车场对社会开放。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二、检查内容

对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  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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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交通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二、检查内容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未经许可被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03、不按规定使用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交通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审批部门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行经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二、检查内容

对行经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1)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2)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3)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4)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5)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6)

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7)

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8)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3)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4)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5)

1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1)

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2)

1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3)

1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4)

1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5)

2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6)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7)

22、枪支管理(1)

23、枪支管理(2)

24、枪支管理(3)

25、枪支管理(4)

26、枪支管理(5)

27、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

28、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

29、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

30、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1)

3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2)

3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3)

33、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4)

3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1)

3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2)

3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3)

37、典当管理(1)

38、典当管理(2)

39、典当管理(3)

40、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

41、旧货流通管理(1)

42、旧货流通管理(2)

43、旅馆业管理

44、印刷业管理(1)

45、印刷业管理(2)

46、印刷业管理(3)

47、印刷业管理(4)

4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

49、印铸刻字业管理

5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1)

5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2)

5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3)

53、金融机构安全管理

54、保安服务管理

5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

56、娱乐场所管理(1)

57、娱乐场所治安管理(2)

二、出入境管理(6项)

58、企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59、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的处罚

60、企业出具虚假材料的处罚

61、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62、企业容留、藏匿三非人员的处罚

63、企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三、禁毒管理(19项)

6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65、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6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6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68、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69、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70、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71、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72、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73、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7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7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76、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77、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78、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7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80、未按照规定报告出租转让信息

81、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82、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

四、网络安全管理(13项)

83、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8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85、设置恶意程序

86、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87、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88、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专门程序、工具;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89、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步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90、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9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9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93、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94、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95、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五、交通管理(8项)

96、超载超员交通违法行为

9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98、专业运输单位未消除安全隐患

99、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

100、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

101、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

102、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交通违法行为

103、不按规定使用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交通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二、检查内容

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检查。

对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进行检查: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进行检查。

对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3)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二、检查内容

对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4)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检查内容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情况进行检查。对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检查;对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情况进行检查。

对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5)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6)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进行检查。

对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进行检查。

对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7)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力防范、实体防范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8)

一、法律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二、检查内容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检查内容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3)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4)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5)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检查内容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一、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二、检查内容

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对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检查内容

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是否经公安机关许可。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检查。

(二)对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

(三)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检查。

(四)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检查。

(五)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检查。

(六)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检查。

(七)对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四十六条行为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3)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检查。

(二)对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检查。

(三)对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

(四)对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检查。

(五)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检查。

(六)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检查。

(七)对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四十七条行为的,作出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4)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二、检查内容

(一)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检查。

(二)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检查。

(三)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检查。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检查。

(五)对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四十八条行为的,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5)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

(二)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检查。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

(四)对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四十九条行为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6)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的检查。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检查。

(三)对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第五十条行为的,作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7)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2、枪支管理(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对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单位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行为,作出判处罚金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3、枪支管理(2)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检查。

(二)对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检查。

(三)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具有第四十条行为的,作出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4、枪支管理(3)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检查内容

对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5、枪支管理(4)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二、检查内容

对出租、出借枪支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6、枪支管理(5)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检查。

(二)对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检查。

(三)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检查。

(四)对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检查。

(五)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具有第四十四条行为的,作出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和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作出没收枪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作出没收其仿真枪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7、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

一、法律依据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8、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

一、法律依据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存在重大隐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上一级体委和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有权停止其射击活动,并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本办法造成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对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生产、使用、运输、保管、销售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存在重大隐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作出停止其射击活动,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违反本办法造成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29、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

一、法律依据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检查。

(二)对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检查。

(三)对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检查。

(五)对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检查。

(六)对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检查。

(七)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检查。

(八)对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作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0、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二、检查内容

1、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看是否存在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未如实登记的情况;

2、未如实登记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营业者是否存在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的情况;

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营业者是否存在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情况;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存在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营业者,查看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2、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3)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更改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看是否存在更改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情况;

2、更改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3、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管理(4)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看是否存在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情况;

2、回收报废机动车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检查内容

1、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查看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

2、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2、是否存在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相关单位,查看是否存在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情况;

2、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3)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查看是否存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的情况;

2、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7、典当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典当行是否收当以下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三、执法流程

1、对典当业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收当财物的行为;

2、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8、典当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办理出当与赎当时,典当行是否依照规定查验当物的来源、当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三、执法流程

1、对典当业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备查;

2、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备查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39、典当管理(3)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三、执法流程

1、对典当业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查看是否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通报协查人员、赃物、禁当财物等相关情况;

2、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0、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

一、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

2、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

3、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情况;

4、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情况;

5、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情况;

6、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查看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2、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1、旧货流通管理(1)

一、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三个月整改。

二、检查内容

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旧货经营者年检是否合格。

三、执法流程

1、会同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批准的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旧货经营者进行年检。

2、年检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三个月整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取得《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办理有关证照后,6个月内仍不开展业务的;

(二)旧货市场、旧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旧货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严重失控的。

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旧货业经营资格。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2、旧货流通管理(2)

一、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是否按照规定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二)旧货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是否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是否存在隐瞒包庇情况。

三、执法流程

1、对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营业情况、工作台账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

2、对未严格查验、核对、登记及可疑情况未报告的,作出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3、旅馆业管理

一、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检查内容

1、旅馆开业,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是否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三、执法流程

1、对旅馆业从业单位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开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未及时变更登记、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

2、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4、印刷业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印刷企业的情况;

2、是否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刷企业营业执照、证照、印刷登记台账等材料,查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印刷企业及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情况;

2、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取缔、罚款等处罚,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5、印刷业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情况;

2、是否存在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刷业经营者,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印刷的情况;

2、存在违规印刷行为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6、印刷业管理(3)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检查内容

1、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2、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3、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4、印刷业经营者是否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材料;

5、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查看是否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应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未留存备查相关材料等违法违规问题;

2、未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做出处罚决定,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7、印刷业管理(4)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1、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是否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是否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2、非公安部门指定印刷企业,是否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3、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存在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未验证相关证明及伪造、变造学位证书等违规行为;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做出处罚决定,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二、检查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非法刻制印章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相关单位,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刻制印章的情况;

2、非法刻制印章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49、印铸刻字业管理

一、法律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二、检查内容

1、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是否存在假借他人名义办理特种营业许可证的情况;

2、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是否存在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的情况;

3、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是否存在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的情况;

4、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是否存在行踪不明逾两月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查看是否存在假借他人名义、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无故休业超过一月、行踪不明逾两月的情况;

2、存在上述情况的,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检查内容

1、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查看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等手续;

2、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是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查看相关资料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

2、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3)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执法流程

1、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查看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告赃物或嫌疑物品的情况;

2、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巡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3、金融机构安全管理

一、法律依据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金融机构是否存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情形。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是否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三、执法流程

发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以及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罚款。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一)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作全市统一执法文书

54、保安服务管理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

2、保安从业单位是否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行为。

3、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是否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1、调查取证,查明单位是否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

2、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3、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的,加重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一)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保安从业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保安从业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存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所列情形的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格式制作执法文书。

5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

一、法律依据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1、是否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2、是否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3、是否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4、是否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是否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是否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

(二)1、是否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已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5、是否因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

三、执法流程

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罚款。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单位存在“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等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单位存在“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等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作全市统一执法文书

56、娱乐场所管理(1)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检查有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设立、经营中房屋设施、监控、日志、保安员等是否符合条件。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五十一条规定 。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57、娱乐场所治安管理(2)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娱乐场所备案、安全设施、经营活动规范、保安员配备是否符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规定 。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出入境管理】

58、企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行为,是否有违法所得的。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59、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60、企业出具虚假材料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61、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检查旅馆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62、企业容留、藏匿三非人员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63、企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  

三、执法流程

开展公开执法检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审批后出具法律文书------送达执行。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执法文书

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略)

【禁毒管理】

6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按法律规定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初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两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备案申请。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5、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二、检查内容:检查企业是否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当事人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2.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的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第四章 禁毒”第一条内容处理。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检查企业是否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初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1.初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8、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但是尚没有被使用,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初次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两次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能说明合法用途且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4.三次以上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或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且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69、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一种或超出许可数量不足50%,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两种或超出许可数量50%-100%,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三种以上或者超出许可数量100%以上,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或数量,不能说明合法用途的,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0、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按法律规定如实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购买使用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情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1、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初次发现第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两次以上发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发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2、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两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三次以上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3、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生产、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二、检查内容

检查承运企业是否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承运。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因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因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两次以上被公安机关查获,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二、检查内容

检查承运企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初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查证已经通过网上办理了相关证明,并在24小时内提供纸质证明,且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未流失到非法渠道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二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6、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企业是否依法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8、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违规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向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8、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违规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7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0、未按照规定报告出租转让信息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情形是指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后仍未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且出租转让场所或设施设备被用于制毒渠道。公安机关根据以下标准予以相应罚款。

1.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经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后,仍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且出租转让场所或设施设备被用于制毒渠道的,处五万元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2、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根据未报告运输、寄递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重量,予以相应罚款。

1.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十克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于十克不超过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于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2、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标准

根据未报告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予以相应罚款。

1.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未报告运输、寄递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网络安全管理】

83、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三、执法流程

(一)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二)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是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6、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7、是否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8、是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是否按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10、是否按规定每年对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是否整改。

三、执法流程

(一)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二)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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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设置恶意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在网络产品中设置恶意程序,或在后期维护中设置恶意程序的情况。

2、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和安全漏洞未及时修复或向用户告知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的情况。

4、是否采存在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三、执法流程

(一)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二)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6、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二、检查内容

是否按要求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7、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88、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专门程序、工具;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2、是否存在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3、是否存在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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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步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

2、是否存在泄露、篡改、毁损、丢失个人信息的情况。

3、是否存在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4、是否存在窃取个人信息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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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二、检查内容

使用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是否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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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二、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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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况。

2、是否存在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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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用户发布的信息,存在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情况。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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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二、检查内容

1、 是否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是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3、是否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是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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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二、检查内容

1、数据提供方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2、审核交易记录及交易双方身份。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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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96、超载超员交通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检查内容

对车辆涉及超载超员行为被处罚仍不改的相关运输单位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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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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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专业运输单位未消除安全隐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检查内容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消除机动车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理结果。

3、送达处理结果。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99、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内容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00、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二、检查内容

对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审批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理结果。

3、送达处理结果文书。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01、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

一、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停车场对社会开放。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二、检查内容

对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  在城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02、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交通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二、检查内容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未经许可被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

103、不按规定使用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交通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审批部门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行经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二、检查内容

对行经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流程

1、经检查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存在,固定证据。

2、根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

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诉讼或复议结果执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

四、处罚情形及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五、执法文书

执法办案系统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