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酒后结伴游泳溺亡,责任由谁承担?

2023年07月21日09:20  来源:山东高法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3】386

兰陵法院:未成年人酒后结伴游泳溺亡,责任由谁承担?

2020年夏天,李某(17岁)、孙某(14岁)、张某(13岁)与周某(12岁)四人相约一起钓鱼,后孙某买来一捆啤酒,由李某、张某、周某一起饮尽。饮酒后四人结伴到附近的池塘游泳洗澡,在游泳过程中,周某溺水死亡。周某父母将结伴同游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池塘的所有人一同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0余万元。兰陵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酒后结伴到池塘游泳,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应当预见会有危险发生而没有预见,造成溺亡事故,同游人对同伴溺亡的后果均存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其子女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防护的池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池塘的所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2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池塘游泳的危险性却选择了下水,其自身存在过错。周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监管不力,是导致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名同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7%的赔偿责任,池塘所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鲁法经验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首起跨省域、跨海域非法捕捞和违法收购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7月13日上午,青岛海事法院采用“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和违法收购水产品的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合议庭有序组织各方进行法庭调查、开展法庭辩论,依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取得良好效果。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依法进行合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青岛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高度重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的审判工作,特别是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依法受理了多起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提供司法支撑,以海事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兰山法院:定制家居起纠纷 “能动司法”化干戈

原告林女士在被告某品牌家居店定制了一整套家具并签订了家居定制合同。合同约定了家具材质、交易金额,交货时间以及相关违约金。依照合同约定,林女士将34万余元的家具款交付店家。可是,店家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成套家居,家具质量也有诸多问题,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形。林女士与店家多次沟通,希望店家赔偿损失,返还预估的120000元家居材质差价。因协商未果,林女士特诉至兰山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家居定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家居店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制家具已经施工组装完毕,虽然材质与合同的约定不同,但仍可以正常使用。调解过程中,团队从双方需求和实际出发,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举例子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劝解,最终经过调解,林女士和店家达成和解协议,商家赔付林女士包括家具材质差价、交付延期违约金等损失共计45000元,并在签署和解协议当天进行了过付,纠纷得以化解。

威海法院:“法官,麦子都嘎好了,放心吧!”

文登区某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乔大哥到村上一家农资经营门市购买了一批农药,可是本该绿油油的麦田出现了大片枯黄。多番查验下才发现,正是这后来购买的农药出了问题:店主误将大豆农药当做小麦农药卖给了乔大哥。乔大哥找来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损失。鉴定现场,乔大哥和于大姐对损害的认定出现分歧,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合意。后来,乔大哥将于大姐及其所经营的农资经营门市部告上了法庭。承办法官结合评估时被告有与原告调解的意向,于是与驻庭调解员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通过法官、调解员、中间人与双方当事人轮番的沟通、调和,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为保证原告权益及时兑现,承办法官还增加了违约条款:若于大姐逾期付款,则需按乔大嫂原本主张的赔偿金额赔偿。双方通过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对双方协议的内容进行司法确认。至此,一起涉农纠纷自诉前调收案至最终调解成功,用时20天,极大地缩短了办案周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损失的扩大。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并未放松,多番联系被告提醒及时付款,直至向原告乔大嫂确认赔偿款已履行到位才放下心来。

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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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387

■巨野法院:货款结算不一致,原被告对簿公堂?法院:证据说了算!

原告甲诉称,2017年2月起,被告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玻璃纤维,至2017年9月,共拖欠原告货款2817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被告乙辩称,被告不欠原告钱,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

关于被告欠款数额的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双方交易共计货款48236元。原告在诉状中自述“至2017年9月,共拖欠原告货款2817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截至到2017年9月被告共拖欠货款28176元,对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当时材料很难买,都是先付款后发货,与被告2019年又向原告转款的行为相矛盾,被告亦未提供发货前付款的证据及其付款证据,因此,被告辩解不欠原告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原告转款10000元,原告认可。综上,可以认定至2017年9月被告乙欠原告甲货款28176元,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偿还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8176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货款1817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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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388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房子不租了,房东怎么办?

原告李某(出租方)与被告吴某(承租方)于2022年5月9日开始对某处营业房租赁事宜进行磋商,被告吴某于当日向原告李某支付意向金 50 000元,后双方多次在微信中对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修改,直至合同主要内容基本明确,双方约定的年租金为240 000元。2022年6月10日,被告吴某微信通知原告李某因疫情原因,房屋租赁意向不能继续进行,租赁合同最终没有签订。后被告吴某将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李某返还意向金50 000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被告吴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又将被告吴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吴某赔偿缔约过失对其造成的损失20 000元(一个月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对房屋租赁事宜进行了多次磋商,且被告吴某于2022年5月9日向原告李某支付了意向金50 000元,虽然租赁合同最终未签订,但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及方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阐述,相关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明确。本案中,被告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并造成了原告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原告李某以一个月租金为标准要求被告赔偿缔约过失损失20 000元,理由正当。据此,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0 000元。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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