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

2023年07月04日17:03  来源:市场监管政策解读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①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②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③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④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⑤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⑥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②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③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④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⑤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⑥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⑦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已经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所需申领材料: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办理流程:申报单位和个人登录网址进行填报,并向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纸质版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质量发展科

责 任 人:王平远

联系电话:0537-332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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