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36元买到苦榴莲,老板不认账该怎样维权?

2023年05月06日22:59  来源:海报新闻

近日,你有没有被“榴莲1斤低至20元”这样的话题刷过屏?在此次榴莲“疯狂”降价的热潮中,广东湛江一位男子也跟风冲了一把,没想到却经历了一次不愉快的购买体验:花236元买到苦榴莲,水果店老板还不认账。该男子该如何维权?

湛江一男子在购买榴莲前,老板承诺若是苦的、坏的,都包退换。于是男子挑选了一个榴莲,过秤后是236元,他付款后让老板当场打开试吃一下。男子尝了一口后发现是苦的,老板不信,自己试了以后,即便表情非常狰狞,但却坚称不苦,拒绝更换。随后男子与老板发生争执,各不相让。最终,男子没要求老板退款,但其亲眼看着老板将整个榴莲吃完后,才离开水果摊。

此事引起了网友们热议:

“这商家目光这么短浅,还开店做生意!一个榴莲都可以让他损失一个店!”

“老板吃坏肚子能向他索赔吗?”

“为什么不向主管部门举报?这种情况可以退一赔十的!”

“这只是欺诈,但还是可以退一赔三!”

那么,老板需要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吗?

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娟姐说法 认为:首先,榴莲属于食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所调整,但适用退一赔十这一惩罚性规定,经营者必须是销售、生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生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退一赔十的主张,受到损害的,可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能不能要求老板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法律规定,就要看这只榴莲是否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了。有人认为,苦的榴莲只是质量问题,不能确定一定对人体有危害,所以不适用退一赔十。

其次,退一赔三这个说法,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即商家是故意欺诈消费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应当退一赔三,且三倍赔偿金应当以500元以上赔付。换而言之,适用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是,这个榴莲不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且老板明知这个榴莲是苦的。

最后,当退一赔三、退一赔十都不适用时,就只能要求老板承担违约责任。即男子支付236元购买榴莲,与水果摊老板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且老板承诺过榴莲绝对不会是苦的,否则就会包退包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既然老板承诺过榴莲一定不会苦,那么老板就有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不苦,否则就是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包退包换等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老板将一个苦的榴莲卖给男子,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至于是承担哪种责任,男子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来确定。

此外,网友提到的:老板若吃坏肚子能向男子索赔吗?

@娟姐说法 认为:该男子不能强迫老板将整个榴莲吃下,否则就是属于过错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换而言之,如果老板因一口气吃下这个苦的榴莲,身体受到损害,男子是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

其实,很多商家都明白:口碑的重要性远大于一笔买卖,诚信才是长久经营的根基。像该事件中的水果店老板这样,为了一颗榴莲,让自己和店铺“火”上了各平台热搜,才是得不偿失。而作为消费者,不冲动行事,依法维权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海报新闻编辑 武玮佳 综合映象网、星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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