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2022年09月04日07:25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全区经营者 :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物 资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12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和原省物价局《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济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6号)文件规定,针对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大宗商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就规范广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秩序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权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8月2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8月29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2022年8月2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8月2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四、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 政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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