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孙某某,男,60岁,金乡县卜集镇徐刘村村民;周某某,男,63岁,金乡街道魏庄村连庄村民,两人系金乡县某小区保安人员。2022年8月1日21时许,孙某某、周某某对进入小区的人员未落实扫描场所码、测量体温等相关防疫工作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孙某某、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李某某,男 ,汉族,38岁,金乡县羊山镇五所楼村村民。2022年7月29日,李某某在金乡县高河街道方舱医院隔离期间,在明知不得擅自离开隔离房间的情况下仍旧擅自外出,存在交叉感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代某某,男,39岁,金乡县高河街道某超市负责人。2022年8月1日14时许,代某某在明知经营场所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未按照防疫规定对进入店内的人员进行扫场所码、登记、测温、查验行程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代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王某某,男,46岁,金乡县荷香路东段某馄饨店负责人。2022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县疫情防控督导组在对该馄饨店疫情防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铺老板王某某佩戴口罩不规范,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王某某,男,47岁,金乡县马庙镇马庙村村民,系某内衣童装店管理人员。2022年8月1日15时许,王某某未对进入店铺人员测温、查看行程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王某某,男,56岁,金乡县南店子村村民。2022年7月28日至29日,王某某驾驶出租车两次违反规定前往含有中高风险区的菏泽市单县送客,返金时未按照防疫规定进行报备,接送乘客时未按规定登记乘客信息台账,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张某某,男,41岁,金乡县某商务酒店员工。2022年8月2日19时左右,张某某对部分进入人员不查看顾客健康码、行程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张红伟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金乡县公安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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