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2022年04月21日14:56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广大人民群众:

大家好!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动力强、使用便捷成为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同时,不佩戴安全头盔、骑乘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等系列安全隐患问题也十分突出。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山东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落实《办法》的实施,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以下事项:

一、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2.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4.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5.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3.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4.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1.拼装的;

2.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3.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4.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5.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朋友们:幸福美好的生活,时刻伴随着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在此,全体公安交警、辅警向您致敬: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严格遵守电动自行车行驶规定。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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