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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支持范围: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主享受。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企业所得税科
责 任 人:汪中代
联系电话:0537-297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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