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发布重要通告

2021年11月01日14:28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

三、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四、确诊、疑似病人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个人行程、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的;

五、确诊、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情重点区域及途经该区域的来兖人员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个人行程、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检疫、留置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六、逃避、阻挠、抗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的身份核查登记、体温测量、留置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七、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

八、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进口冷链、非冷链经营企业,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

九、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十、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十三、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四、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十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六、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

十七、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二十一、侵占、挪用、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疫情防控款物,以及利用疫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

二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上访,起哄闹事,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

二十三、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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