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该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嘉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嘉祥县卧龙山镇因一起车辆刮擦事故发生群众纠纷,嫌疑人宋某某于事故现场为一方架势,辱骂他人。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口头制止宋某某无效,欲将其带往派出所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宋某某拒不配合,多次试图逃跑,并用脚踹、拳打等暴力方式袭击了一名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随后,警方将其强制带离,并依法刑事拘留。
嘉祥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嫌疑人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袭警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实施。
来源:嘉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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