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济宁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1年04月25日17:5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陈淑雅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陈淑雅)4月25日下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济宁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18年以来,济宁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按照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通过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以公正高效司法服务,积极营造一流的创新营商环境,为济宁创新驱动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总体情况

2018年以来,济宁法院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即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统一归口由一个审判庭集中审理。济宁中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42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178件、二审民事案件253件、二审刑事案件9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二审行政案件1件。

2017年1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鲁高法【2017】123号文件,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18年以来,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033件,标的额达5470.17万元,其中,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355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22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3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件。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6件;审结一审行政纠纷案件1件。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141件,标的额达6486.82万元,其中,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448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42 件;不当竞争纠纷案件20件。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7件。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开局良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根据全市法院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09件,2019年为885件,2020年为938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从案件类型看,除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仍处于高发态势外,一个显著特点是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增长速度较快。2015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每年在30件左右,2018年增长至75件,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151件、216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摄影、美术作品的市场营销价值不断攀升;另一方面是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市场经营者,为了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网红图片、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等大量复制到公司的自媒体账号或者商品包装、广告上,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刑事案件犯罪类型高度集中在侵犯商标类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当事人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经验不足。根据诉讼中当事人的参与情况可以发现,目前仍存在原告诉请较随意、权利保护范围欠明确、举证不充分、被告抗辩不足等问题。原告甚至部分诉讼代理人往往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经验欠缺。一方面不能提交合法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侵权是否构成,另一方面不能清楚地阐明所主张的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并论证其合理性,经济损失数额的主张随意性较大。诉讼过程中,部分被告之所以抗辩不足,主观上或存有消极对待、抗拒裁判的心理,客观上或存在对相关法律并不清楚,以及确实存在制造销售的商品本身是三无产品,再加之进货手续不规范,提供的进货单无人签名或盖章,付款也无相应的发票等付款依据,甚至没有保存任何进货凭证,导致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进而免责,进而导致抗辩意愿降低。

(三)民事案件调撤率高。全市法院自觉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加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注重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引导当事人将侵权纠纷转化为合作共赢。全市法院案件调撤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2018年和2019年案件的调撤率分别为49.8%、56%。此外,调撤案件全部得到自动履行,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商业维权形成新的利益链。随着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维权方式逐步走向商业化,这类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大,但案件数量多,原告仅出具授权委托书,市场调查、证据保全、民事诉讼各环节由不同的受托人完成,各受托人之间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环环相扣,每个受托人分别获取相应报酬,形成新的利益链。这种维权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快速锁定侵权责任人,准确有效固定侵权证据,启动维权诉讼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权利人及时维权,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化。但是这种维权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性,容易受到利益驱动,使正当的法律维权蒙上商业操作的阴影,降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公信力,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电子公证开始被广泛运用到证据保全中。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在举证证明权利归属和侵权事实时,往往采用公证方式保全证据。2017年6月,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对司法实践也产生影响,公证保全证据较以往更多。权利人除了申请公证机构对线下实体店铺进行公证取证外,也开始对线上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取证。通过多个公证保全证据,除了能固定销售者的侵权行为,如果有生产者作被告,也能证明生产者的侵权行为。近年来,为支持权利人的主张,越来越多的专业化律师团队,开始运用电子公证的方式,对网络上形成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这种公证方式成本低、效率高、存储方便,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一个新的特点。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案件,特别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使用电子公证方式获取的证据占比明显增加。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着重考量“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六)侵权赔偿数额有所增加。以商标侵权案件为例,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为50万元,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为300万元,并增加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情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对权利人加倍赔偿。2019年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了5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济宁中院近几年判决的案件,均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数额有增长趋势,特别是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三类案件,2016年前,侵权人为一般小规模终端销售者的,一般赔偿额在5000元以内,根据加大侵权打击力度的形势要求,2017年判决的赔偿数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2019年一般在1万元左右,这样的赔偿力度在当事人的接受范围之内。个别案件中的被告,特别是县域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一般会根据其经营时间、规模、侵权性质等,对赔偿额作出区别对待。2018年以来,全市审理的案件没有采用惩罚性赔偿,但在法定赔偿中会考虑惩罚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2.被告应诉时对侵权的认识态度;3.被告是否积极应诉。对被告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甚至恶语相加,态度恶劣的,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酌情予以考虑。以此引导当事人依法应诉,诚信经营。

三、主要工作措施及其成效

(一)快审与精审相结合,深入推进精品案、和谐案工程建设。为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增加的现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济宁中院积极推进审判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快审与精审相结合的审判管理模式,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快慢分道,繁简分流。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纳入快审模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快审案件主要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大部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较为简单的案件在短时间内实现案结事了,办成和谐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难案精审,组织精干力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精审案件主要以判决方式,依法划清权利边界,统一裁判标准,为类案审理提供参照,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引导和法治教育作用。同时,在精审方面也取得了可喜成绩,2篇裁判文书分别入选全省法院第十八届优秀裁判文书,1篇裁判文书被省法院评为2020年度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1篇裁判文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二)加大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营造品牌创新环境。加大对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傍名牌”、“搭便车”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等要件,通过商标权的司法保护积极营造优质的品牌创新司法环境。2018年以来,审结侵害商标权属及侵权案件1320件。在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销售渠道广泛、侵权商品款式繁多、销量庞大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因素,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二百余万元。在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济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武某某、许某某、任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六百余万元。

(三)注重公平竞争保护,塑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支持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济宁建设山东一流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以来,新收一审反不正当竞争案件98件。在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爱加壹饮品有限公司、焦作市优贝饮品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某生活超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审理中,我院依法认定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茶π”饮料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依法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同时,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茶π”饮料,并非饮料的通用名称,其将“茶π”作为商品名称具有独创性,应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我院以涉案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为出发点,围绕该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知名度和商品名称独创性准确定性,有效维护了知名商品运营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2020年,在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营商环境“国评”和“省评”活动中,均取得了优异成绩,受到上级高度赞誉。

(四)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刚性保护营商环境。每年年初和第四季度,我们都组织城区两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召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疑难问题座谈会,在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标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2018年以来,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3件、二审刑事案件8件,依法对75人处以一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对某一被告企业法人处以罚金500万元的处罚。在审理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案,秦某1、屈某1、屈某2、秦某2、秦某3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吴某某、周某某、季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案,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等重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加大了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后,济宁中院将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汇报请示以及与本市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提高办案质效,努力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保护智力创造成果的深厚氛围。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工作理念,以专业化审判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助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济宁市科技强市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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