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7月1日起施行,骗捐假捐约束有“法”

2021年03月25日23:01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杨璐 张悦

3月24日《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地方性慈善法规,条例有哪些创新?又将如何规范和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回答热点问题。

完善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

募捐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

作为省级层面落实新《慈善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进一步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慈善组织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首先,明确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募捐剩余财产应该如何处理?这是募捐活动的争议性话题。对此,条例依据民法典、慈善法有关规定,对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进行了补充,强调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以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条例还加强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强调慈善财产保护,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对慈善财产的投资、用途变更、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规范募捐行为

不具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募捐

个人街头募捐合法吗?条例严格慈善募捐监管,规范募捐行为。对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分别作出了规定,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工作经验,《条例》对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募捐救助进行了规范。”王仲泉介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慈善募捐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并协调做好捐赠物资通关、运输以及接受、调配等工作。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捷通道,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到位。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立法规范“个人求助”

发布平台核实真实性并风险提示

网络上的“个人求助”,到底是“求助”还是“骗捐”?求助真实性、善款使用去向等关键信息如何甄别?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对个人求助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

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明确,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虚构求助信息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处理慈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的等情形,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慈善更透明

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王仲泉介绍,着眼于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条例强调了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一致。

条例明确民政、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慈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条例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相关要求: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开具票据;非货币性捐赠以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捐赠协议等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票据,没有提供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计价依据。

落实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鼓励单位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志愿者

为促进慈善活动开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并给予表彰。

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及其家庭遭遇困难时,有关单位、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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