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中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行为的通告

2021年03月19日19:45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中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等违纪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5.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7.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行为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拉票贿选。通过拉票贿选或者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当选为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取消其当选资格;通过拉票贿选或者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当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礼品、实物或通过发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2.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假借慰问、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通过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8.以送钱送物、威逼利诱等方式,鼓动其他竞选人退出选举的;

9.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10.以明示、暗示、威胁等手段强制选举人选谁、不选谁或不参加选举的;

11.利用宗族派性矛盾搞小团体、小圈子,以小团体行为诱导、唆使选举人改变选举意志的;

12.通过互联网、发放传单等形式造谣传谣,对其他竞选人进行诋毁,影响选举人正确表达选举意志的;

13.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的。

(三)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

2.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3.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在选举现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5.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集体访、越级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对村(社区)“两委”换届中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有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组织部门和公安部门设立了24小时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中共济宁市纪委机关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中共济宁市委政法委

济宁市监察委员会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信访局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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