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口罩,判刑!

2021年03月16日15:30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2020年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利用防护口罩及消毒用品短缺的时机,大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起“疫情财”。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品牌口罩案,被告人就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

案件详情

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卫生防护用品供不应求,很多企业和个人面临“一罩难求”的问题,同时,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来路不明的口罩,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危害着人们的健康。

1月29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小区超市内销售假3M口罩,后执法人员在该小区超市内现场查获正在销售的疑似假冒3M口罩400个。据店主交代,这批口罩是她从微信好友高某某处进的货,高某某告知她这批货来自医院。经对查扣的口罩进行抽样送商标权利人鉴别,外观及性能均与正品不符,系假冒商品。

次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对从临沂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3M口罩并销售的事实予以供认。据高某某供述,1月24日至29日期间,其开始销售口罩、酒精和84消毒液,其中3M口罩进了两次货,共5000只。高某某将该批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通过朋友介绍、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销售给多家单位及个人,销售金额7万余元。

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根据上级院关于疫情期间惩治相关违法犯罪的工作意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案系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犯罪,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作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三个一律”办案要求,对涉市场主体案件进行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估,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知假售假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任何商家或个人都不要被利益熏心,触碰法律底线。

作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若是买回假冒伪劣商品,“自认倒霉”的行为不可取,既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纵容了违法犯罪。一般情况下,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7天无理由退货)、赔偿损失,若是对人身造成损害的可要求医疗赔偿;若协商无效,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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