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租房新规出炉!每年入户巡查1次、房产复核不少于2次

2021年03月10日14:57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稳

3月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公租房管理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提出,采用动态核查机制,运营机构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入户巡查1次;实施机构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房改、直管公房等信息库,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行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2次。

运营机构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入户巡查1次,房产复核不少于2次

《导则》提出,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或者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承租家庭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材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材料:本市户籍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原件;外来务工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

具备联审联查条件的,依托部门间大数据资源,可不再提供原件和纸质证明材料。对特殊事项,可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单位申请的,单位应协助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采用动态核查机制,运营机构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入户巡查1次,及时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实施机构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房改、直管公房等信息库,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行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2次。

对巡查中发现以下违规情形的,应做好取证和记录,告知其行为违反的相关规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书面上报实施机构处理:(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租房的;(2)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3)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符合相关规定的两户公租房承租家庭,自愿发起申请,经运营机构和实施机构审核通过后,可将所承租的公租房互相调换。承租家庭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约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得办理房屋互换。

承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的,运营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承租家庭办理退出的手续及相关流程、约定入户检查及租户搬离时间。退房家庭未按期进行费用结算的,运营机构应及时主动联系退房家庭。退房家庭拒不配合的,应及时清算账目、保留证据,报送实施机构处理。运营机构与租户交接完住房后,应立即对已住房屋进行重新粉刷,清扫房间卫生,室内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必要消毒,确保下一租户能按时、安全入住。

这些行为或情形应退回(腾退)公租房

《导则》要求,公租房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可由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小区内的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

运营机构每半年组织不少于30%(全年不少于75%)的承租家庭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每半年对照当地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进行一次考评,并出具考评报告报实施机构。涉及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的市民服务热线交办件,由运营机构督促物业公司进行落实,确保满意率不低于95%。 运营机构设立意见箱和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承租人投诉和建议,并在2日内予以回复,涉及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物业公司每天对小区至少巡查一次,运营机构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实施机构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于安全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物业公司、运营机构负责整改内容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属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整改内容的,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非物业公司、运营机构能解决的问题,报实施机构协调解决。

承租家庭有下列违规使用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3)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6)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7)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的;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1)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续租申请的;(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复审条件的;(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对于拒不执行退回(腾退)公租房决定的承租家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等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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