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价格、兽药残留、非法进药……兖州区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02月01日13:26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2020年,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围绕“保安全、守底线、提质量、促发展”主责主业,在守护食品药品安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等工作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形成了对不法行为的强力震慑,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济宁市兖州区XX商贸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X。2020年2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济宁市兖州区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蔬菜价格涉嫌哄抬价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白菜、土豆等5种蔬菜的销售价格均高于疫情期间山东省规定的购销差价率不超过35%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鸡蛋案

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2020年4月,在济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鲜鸡蛋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动物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18Kg,货值金额210元,违法所得6元。

济宁市兖州区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鸡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山东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2020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山东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2名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健康证,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在对该公司复查时发现,上述2名工作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山东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2020年5月,根据举报线索,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发现LED手术无影灯1台。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该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光源为卤素灯。检查发现的LED手术无影灯光源为LED灯,与该公司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该公司共生产LED手术无影灯12台,已销售11台,货值金额151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该公司违法生产的LED手术无影灯1台,处以罚款7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兴隆庄街道办事处XXX卫生室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兴隆庄街道办事处XXX卫生室,负责人:高XX。2020年10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兴隆庄街道办事处XXX卫生室使用的蛇床子等8种中药饮片无法提供随货同行票据,执法人员当即对蛇床子等8种中药饮片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的蛇床子等8种中药饮片是从批发市场购进,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该卫生室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XX未取得合法职业资格使用药品案

当事人:高XX。2020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高XX为病人开具处方并使用中药饮片,高XX现场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核实,高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病人开具处方并使用中药饮片,构成未取得合法职业资格使用药品行为。

高XX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931.6元,罚款9306.3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XX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当事人:山东XX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2020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小区电梯时发现,电梯维保记录不全,缺少维修保养人员签字。山东XX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公司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XX化工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案

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XX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2020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济宁市兖州区XX化工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工业磷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XX水产有限公司经营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XX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X。2020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强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开展冷链食品执法检查。在检查济宁市兖州区XX水产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冷冻食品无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且未按照规定报备进口冷链食品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XX烟酒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XX烟酒超市,经营者:宋X。2020年8月,根据举报线索,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宁市兖州区XX烟酒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白酒共11瓶。经厂家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济宁市兖州区XX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1瓶,处以罚款104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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