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检察院首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适用禁止令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2021年01月06日08:04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钱某某猥亵儿童案宣判,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这是任城区检察院首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获法院依法采纳。

经查,2020年5月,钱某某在从事换纱窗经营期间,于任城区一居民小区遇到独自回家的被害人(女,10岁),对其进行猥亵。被吓坏的被害人跑回家后,将被猥亵的事情告知了其父母,其父母将正在换纱窗的钱某某控制并报警。

案件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检察官考虑到钱某某系从事换纱窗服务行业,如果进入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密集的场所,将增加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案件情节及预防犯罪需要,办案检察官依法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案件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何为禁止令?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来源:任城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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