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2020年12月30日08:3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推进济宁市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近日,济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重点对以划拨方式和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的基本条件。放宽了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之间除了“放贷”,还有多种经济关系,订立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也属正常市场行为,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放宽了对抵押物的限制,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并约定“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承诺抵押权实现后,要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线上交易平台,目的是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畅通数据共享渠道,避免交易主体重复提交相关材料,通过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吸引市场主体进场交易。突出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通过对涉及的业务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减少办事环节、缩减办事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政府服务效能。同时,明确尊重权利人意愿,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保障市场主体交易自由等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着重对涉地司法处置、涉地资产处置、涉地股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银行业不良土地资产入市工作衔接等难点问题进行明确。强调信息互通共享,形成推动存量土地资产盘活利用的部门联动协作新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和惩戒力度,对失信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宁)”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科学化水平,建立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实施意见》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抵押贷款投放力度,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对土地二级市场的调节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适度增加土地保有成本,鼓励存量低效土地入市流通,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庞道刚、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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