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土地变身水泥地,穿了“马甲”违了法

2020年12月23日09:39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晓楠)总有人会错误地认为,“土地谁占了就是谁的,想怎么用就能怎么用”,那请认真看完以下两个案例,再回过头想一想,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案例一:2013年11月,孟某租赁了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某村村民3亩多土地,并与其本人3亩多土地一同硬化后建设了猪圈从事养殖。2015年左右,因猪市场行情问题,孟某不再进行猪养殖,遂将上述土地作为储存、销售煤矸石、沙子等物品使用。2019年9月,经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孟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实施硬化地面、建设构筑物等行为,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破坏行为属于圈占、压覆、硬化破坏。同年11月,孟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孟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6.64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2016年10月,蒋某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某村耕地6936平方米(折合10.4亩,其中5434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基本农田,812平方米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硬化路面,建设驾校训练场,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2017年3月,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对蒋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蒋某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了复垦。2019年9月,经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复耕耕作层基本达到了农作物种植条件。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致使原有耕作层受到破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不要因为不懂法、不知法,就可以任性而为,这样做只会害了自己,因为违法犯罪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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