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行动!济宁市通报2020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17日14:01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2020年,济宁市生态环境系统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及时调整思路,转变监管理念,服务“六稳”“六保”,严格落实《济宁市企业复工复产环境执法帮扶专项行动方案》《济宁市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要求,多措并举,帮扶指导工业企业落实好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平稳复工复产。同时,对于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利剑高悬,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现公布2020年度济宁市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下),违法类型包含虚假标记焚烧炉工况偷排废气案、非法处置危废案、加油站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等。

案件六

任城区某电力有限公司虚假标记焚烧炉工况偷排废气案

2020年7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下发了《关于调查处理相关企业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移交了有关某电力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线索。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0年7月27日至29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三台垃圾焚烧炉均存在不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标记的情况,在炉温低于850℃时投加垃圾且仍标记为“烘炉”。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炉温低于850℃时严禁投加垃圾。该电力有限公司明知故犯,在生产中一直存在炉温未达到850℃时投加垃圾的行为。且为了减少启炉时间占用,虚假标记“烘炉”、“启炉”时间,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应定性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82万元。

案件七

汶上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2020年4月17日,济宁市雷霆攻坚重点环境信访“回头看”专项执法行动中检查发现,汶上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有大量铁矿石和铁精粉产出及外售。经调查,该公司铁矿开采项目于2008年7月16日经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原设计规模60万吨/年,后生产规模扩大至一期120万吨/年,二期70万吨/年。检查时该公司主体项目已建成,环评中要求铁矿石破碎及筛分工序配套的除尘收尘设施未安装,整体项目至今尚未验收。建设项目久拖未验,以采代建,借口基建为名,行开采之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严重未落实。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件八

梁山县某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0年11月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梁山县某资源有限公司回收废旧电路板,用熔化炉焚烧回收铜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HW49-900-045-49),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根据调查,废电路板处置数量已经超过三吨。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目前该案已经按照要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九

任城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VOCs气体案

2020年7月1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对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开展远程监督帮扶的函》提供的线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检查任城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用三甲胺、盐酸等原料生产饲料添加剂,废气治理设施简陋,现场异味刺鼻。经人工监测,其外排废气VOCs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24.2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70.7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升级改造治污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案件十

任城区某加油站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10月份,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了加油站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加油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油气排放达标情况。10月29日,执法人员抽测了任城区某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监测人员对其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密闭性以及加油枪气液比进行现场监测,结果显示三项指标均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92#、95#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为0,油气回收系统工作不正常,加油过程中的油气无法回收。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万元。(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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