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中间睡觉、追尾电动车 济宁男子酒后花样百出

2020年12月15日18:27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时间接近年底,亲朋好友聚会难免会小酌几杯。针对酒后驾驶,今天小编整理了任城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3起案例,提醒各位老司机:拒绝酒驾,不要心存侥幸。

案例1  男子醉酒将车停在马路中间睡觉

2020年08月05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醉酒把车停到道路中央在车里睡着,经群众报警,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执法民警敲打车窗,被告人张某某无反应,此时其所驾驶车辆仍往前滑行,执法民警破窗后将其从车内拉出,现场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7mg/100ml。

案例2  酒驾追尾电动自行车

8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城区某商业街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造成他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江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5.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3  别把“摩托车酒驾”不当回事

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不符)驾驶雅马哈两轮摩托车(无机动车号牌),在城区某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

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分别对3名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济宁任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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