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0年12月10日16:58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嘉祥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解决高污染燃料散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优良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东起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嘉祥县分界线,西至县坡桥—东郭庄—曹山村—黄岗村—北外环,南起洙水河北岸,北至北外环。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本县“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为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

1、禁燃。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及煤炭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燃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在“禁燃区”范围外的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区域,自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禁售。全面取缔“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高污染燃料。

3、禁储。“禁燃区”内除用煤许可单位按规定储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存储的,限于2月1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的予以没收。

4、禁运。严格禁止高污染燃料输入,除过境运煤车辆和配送洁净煤车辆以外的车辆一律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等Ⅲ类高污染燃料。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警部门办理,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

5、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四、严格执法

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进入“禁燃区”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对违法违章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对在“禁燃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经营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公安局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祥街道、卧龙山街道、万张街道、纸坊镇、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禁燃区”范围内依法做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

五、强化监督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禁燃区”各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经查实的,将依据《济宁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济环字〔2019〕76号)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37-6986186

0537-6800368

邮箱:jxyaojian77@163.com

jxhbjxfs@163.com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嘉祥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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