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对马敬明等9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15日16:4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2020年11月1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敬明等9人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敬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琦等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马敬明纠集被告人佟瑞澳、吴玉称、王延泼在济宁市任城区某酒店长期租房并向他们提供食宿等消费,通过网络招嫖的方式进行介绍卖淫活动。2018年11月底,马敬明吸收被告人李琦加入进行介绍卖淫活动。自2019年2月份,马敬明为获取直接暴利,与李琦预谋后,先后吸纳被告人郭某续、窦某薇、佟瑞澳等人加入该犯罪团伙,马敬明纠集李琦、窦某薇、郭某续、佟瑞澳等人,在济宁某公寓,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胁迫等手段,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幼女卖淫。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造成一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系恶势力。该团伙非法所得,由马敬明统一支配,部分用于供养团伙所有成员的日常生活等费用,其余由马敬明存入个人账户,现已查封冻结马敬明非法收入37万余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敬明纠集李琦、窦某薇、郭某续、佟瑞澳等人,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幼女卖淫,造成一人不堪受辱,自杀身亡,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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