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查处后仅一月又醉驾 这司机真是太不长记性了!

2020年09月27日10:4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崔相游 张雯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崔相游 通讯员 张雯)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人,理应痛定思痛,依法文明驾驶。但是,兖州区有一位司机,不仅不汲取教训,还变本加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酿成惨剧。

2019年7月27日凌晨,兖州区的牛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到太白湖新区一个路口的时候,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69mg/100ml。交警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此刻的牛某只当作破财免灾的一件小事,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没有认识到喝酒开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更没有以此警醒自己。仅仅一个多月后,牛某再次酒后驾车出了事故,才意识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19年09月14日晚上,牛某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兖州区新驿镇某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牛某及三轮车乘车人韩某受伤。

在本次事故中,被害人韩某某及被告人牛某均当场昏迷,直到十几天后才从医院病床上清醒过来。此时,牛某才意识到,是自己漠视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对酒驾行为追悔莫及。

在本次事故中,被害人韩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检测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4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兖州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以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本案移送兖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牛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牛某的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吸收犯原理,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

经兖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兖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看着判决结果,牛某后悔莫及。检察官提醒,现实中,可能很多人像牛某一样对喝酒开车不以为然,以为少喝点、开慢点、避开交警查酒驾就没事,盲目自信、轻视法律,害人害己害社会。希望大家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莫开车”,这是所有司机应该遵守的底线,不要置若罔闻,心存侥幸。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为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安全驾驶,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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