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有缘”千里来相会,预备抢金店构不构成犯罪?

2020年05月03日17:20  来源:东方圣城网

陈大亮,济宁人,在市区一家公司打工;王向玉,河北沧州人,个体户做着生意。本不相识的两个人,是什么样的机缘巧合让他们走到了一起?这还要从一则网帖消息说起。

2019年5月初,陈大亮、王向玉均在某网站看到了一则标题为“想赚钱跟我来”的网帖,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二人不约而同的添加了网帖中的QQ号码,该号码又将二人拉入了同一个QQ群里。

通过群聊天,陈大亮、王向玉二人了解到群主所说的“赚钱”方法就是冒充警察到地下赌场去抓赌,对开设赌场者和赌徒进行敲诈勒索。但群主所说的作案地点是在重庆,陈大亮觉着路途太远,人生地不熟,事情很不靠谱。

之后,陈大亮添加了同在群里的王向玉为好友,通过聊天,二人均表示目前手头资金比较紧张。陈大亮遂提出了抢劫金店的想法,并称自己在济宁市区看好了目标,已经对金店的经营状况、店员情况进行了详细踩点。二人通过进一步交流,最终确定由陈大亮准备作案使用的交通工具,王向玉则负责购买作案工具,并到济宁会合。殊不知,二人的预谋早就被网警盯上了。

2019年5月24日,王向玉在沧州市某小商品市场购买了作案工具后,于晚上8点钟左右驾驶车辆赶到了济宁市区与陈大亮会合。在去吃饭的路上,便被早已埋伏好的民警抓获。经过对王向玉的车辆进行搜查,发现了头盔、刀、锤子等作案工具。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认为,陈大亮、王向玉谋划抢劫金店的时间、方式、逃跑路线,并积极准备刀、锤子等作案工具,属于犯罪预备,涉嫌抢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向玉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近日,济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大亮、王向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普法: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为顺利进行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而创造条件的行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一时贪念产生犯罪的念头,更何况是要去抢劫金店。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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