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子起纠纷 卖方东西没搬走买方着急换了锁

2020年04月21日15:01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顾晓

济宁新闻网讯 市区的孟女士反映,自己在去年12月份卖了房子,但是里面的物品还没来得及搬走,买房者就换了锁,自己进不去门,东西也带不走,让她非常的着急。

在博雅家园2号楼1单元1402号门前,敲门的这位就是之前这所房子的实际持有人孟女士,据她介绍,由于自己当初买房子时不是本地户口,需要银行贷款,就用自家亲戚王春兰的户口买了这套房子,在去年12月份,通过中介把这套房子卖给了罗女士,可让孟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东西还没来得及搬走,买房人就把门锁换了。

卖房人孟女士介绍,对方的尾款是大年二十七才到,马上就过年了,大年三十那天她回家的时候去取过年用的锅具,恰好碰见了买方罗梅女士在现场撬锁,由于一些私人财产还没有来得及搬出来,双方发生了争吵,还报了警。过完年之后,孟女士准备回来清理房内物品的时候,发现房锁已经被换掉了,自己已经进不去了。由于和邻居关系比较好,邻居告诉孟女士,买方罗女士在大年初一就带人把门锁给换了。之后孟女士多次给罗女士打电话,希望能把自己的东西拿回来,却遭到了对方拒绝,电话也被拉黑。孟女士说,由于当时换锁的事情,闹得挺不愉快,害怕会出现一些纠纷,所以提前拍摄了一些屋内照片,用来证明这些东西都是没带走的,像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净水器等家用电器,还有衣物、首饰、书本等杂物。

事情发生之后,孟女士多次找过房屋中介21世纪不动产金色兰庭正恒店的工作人员,但她和中介都找不到买房的罗女士,最后只好选择报了警。记者在红星西路派出所了解到,孟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于房屋买卖的纠纷,原则上来说属于双方自行调解的情况,如果她和中介都找不到新房主罗女士,派出所可以出面为他们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孟女士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孟女士说,她和中介公司多次找过买房者罗女士,希望她能够返还孟女士的物品,但是都遭到了拒绝,也不接受调解,那么事实是不是像孟女士所说的这样呢,记者拨通了买房者罗女士的电话。

新房主罗女士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标注,上面划叉的就代表原房主放弃不要的。但孟女士解释说,合同里面有一个附件是设备清单,写的很清楚,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全部都是打的叉号,就是说这些是不留给对方的,上面也有双方的签字。

由于双方对购房合同的内容产生了分歧,那么作为合同的出具方中介公司又是如何解释的呢。21世纪不动产金色兰庭正恒店置业顾问冯萧解释说,只要能带走的东西都是打叉的,只要是留下的我们都打对号。对于中介公司对合同的解释认定,买房者罗女士并不认同。

随后记者想帮助双方调节解一下这个事情,但是新房主罗女士拒绝见面,并坚持自己看法,认为原房主房屋内物品都是留给自己的,并表示已经和中介交接结束,不再接受调解。

记者随后咨询了律师,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李娜认为,这个事情是因为合同的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文字以及符号上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但是根据中介公司的解释,合同中画叉号的部分物品,是出售方取走不留给买受方的,这样一来,孟女士可以根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物品取走,这个事情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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