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备案

2020年02月21日14:05

单位名称: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事务中心

住所:济宁市红星中路5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对文明城市测评反馈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意见建议;开展全国文明城市、省级文明城市测评的网上申报、实地考察、入户问卷调查等事务性工作;协助解决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法定代表人:周丽明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人员编制:12人

从业人数:4人

举办单位:中共济宁市委宣传部

附: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事务中心章程

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事务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红星中路5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济宁市委宣传部。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处理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相关事务  。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对文明城市测评反馈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意见建议;开展全国文明城市、省级文明城市测评的网上申报、实地考察、入户问卷调查等事务性工作;协助解决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事务中心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单位的规章制度;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维护和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上级主管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对外全权代表法人 ;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 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02月 12日 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事务中心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事务中心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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