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六年!省高院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25日21:36  来源:烟台市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上午,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公开宣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元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元成于2004年至2016年,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案件诉讼、经营活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刘元成本人或通过他人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万余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刘元成于2017年至2019年,利用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刘元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9万余元。

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元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刘元成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刘元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刘元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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