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四湖非法采砂4000吨,济宁一“采砂贼”被判刑

2019年10月28日14:41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2019年10月16日,由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夏某稳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6年下半年,夏某稳购买了采砂船,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跟随门某某、林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采砂团伙在济宁市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滕州港附近水域非法采砂。门某某、林某等人向夏某稳收取信息费、地皮费,并为该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信息逃避政府打击。经调查,夏某稳在此期间非法采得湖砂4000吨,价值114160元。

经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专家做出《关于夏某稳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对南四湖生态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结合南四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考虑生态修复技术和当地实际情况,经过研究后一致认定,夏某稳采砂船在该南四湖禁采区域水域非法采砂4000吨,采砂过程中,抽取混合物含砂含量约为30%,排入南四湖泥水量约为13333立方米。南四湖平均水深1.5米,破坏水域环境总面积8889平方米,造成南四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9823元。

庭审中,法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检察机关针对夏某稳非法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被告夏某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的事实全部认可。案件当庭宣判,被告夏某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59823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宣判后,夏某稳表示不上诉。

来源:微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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