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今天继续对《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行为规范”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
公民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公民应当尊师重教,协助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培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等。中小学生不得实施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
公民应当关爱、尊重英雄模范、烈士、军人及其家属,不得侮辱英雄模范、烈士和军人。(《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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