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在一次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中,一辆轻型货车驾驶人员张某未能向嘉祥民警出示驾驶证,且张某涉嫌酒驾,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1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张某称,中午和家人一起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两个小时后以为没事了便驾驶货车外出送货,不料还是被查到了。更令人惊讶的是,张某曾于2017年6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行为属于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张某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张某被给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来源:嘉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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