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看过来!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此标准

2019年06月12日10:58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汤伟

日前,任城区发布了《济宁市任城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学校名称、注册资金、办学场所与设施、组织机构与管理者、培训项目与分支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

举办者

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两个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数额、权利义务等才可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职工(含民办)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学校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并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对于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从属机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以及经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活动。

办学场所与设施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应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管理规定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投资金额及建筑时间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

组织机构与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制定机构的管理及经营章程,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项目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应符合有关规定,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而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培训时间不得和任城区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网所转载稿件、图片、视频等内容仅出于向公众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公司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jnxww@163.com),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