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党政领导干部!治污问责有了“硬杠杠”

2019年05月12日08:11  来源:济宁生态环境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明确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规定》明确了8种量化问责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未按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整改,或者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

2、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任务分解不到位、抓落实浮在表面,导致污染防治攻坚战系列文件确定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未完成的。

3、国家及我省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检查行动中,新发现问题或者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达到一定数量的。

4、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有3个月连续在全省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中靠后的(且在综合指数排名中也靠后的)。

5、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舆情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且解决不力的。

7、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如实报告、及时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边改边犯的。

8、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1

乡镇(街道)干部

区域内在国家及我省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检查行动中,新发现问题数量达到8个的,或者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达到4个的(问题数量于各类督查检查行动结束时分别进行统计,分别问责)。

区域内出现涉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区域内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

2

县级党政干部

未按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数量达到2个的,或者未按反馈意见序时进度进行整改事项数量达到3个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达到4个的。

区域内因第五条第一款(详见附件)所列问题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管辖的开发区数量达到2个的。

本年度区域内出现2起涉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本年度区域内出现2起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

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有3个月连续在全省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中位于后20位的(且在综合指数排名中也位于后20位的)。

未按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数量达到3个,或者对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交办问题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事项数量达到1个的。

区域内因第五条第一款(详见附件)所列问题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管辖的开发区数量达到3个的。

本年度区域内出现3起涉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本年度区域内出现3起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

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有3个月连续在全省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中位于后10位的(且在综合指数排名中也位于后10位的)。

未按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数量达到4个,或者对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交办问题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事项数量达到2个的。

区域内因第五条第一款(详见附件)所列问题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管辖的开发区数量达到4个的。

本年度区域内出现4起涉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本年度区域内出现4起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

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有3个月连续在全省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中位于后5位的(且在综合指数排名中也位于后5位的)。

3

行业主管部门

量化问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和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的要求。

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执行不深入、不坚决、不到位,工作分解、调度、督导不严不实,导致本部门承担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安排部署流于形式,抓落实浮在表面,导致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未完成的。

对出现《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所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县(市、区)委书记、副市长、市长以及市委书记问责情形中的问题,对相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如实报告、及时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边改边犯的,要从严问责。

对符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详见附件)所列情形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移交移送,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附件:识别二维码查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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