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方案公布!涉及省人社厅、工信厅、交通厅…

2019年03月04日10:37  来源:山东机构编制网

3月4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牌子。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电,负责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部委等来文来电,负责承办省委以及省委部门、外省(区、市)政府等来文来电,负责承办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来文来电。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组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以及其他综合性文稿,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统筹、省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或者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并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

(五)承办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六)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七)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调度掌握全省工作情况,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综合协调。

(八)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九)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负责收集、整理、报送重要信息和政务舆情;履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运行省政务服务中心和省级政务服务热线,推进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并进行电子监察。指导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电子政务以及内网的应用管理,监督指导全省政府网站建设。承担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省政府参事和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选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省政府参事调查研究、参政议政和文史馆员收集、撰写文史资料,开展学习交流。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口岸建设管理、通关便利化、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承担省口岸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管理省信访局。

(十七)管理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着力精简行政审批,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改善社会服务,激励创业创新,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加强口岸运行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强化大通关统筹协调职能,推动实现口岸管理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筑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可预期、公开透明的口岸通关环境。

(二十)与省大数据局的职责分工。省大数据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配合省委办公厅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组织推进建设和应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政府网站内容建设,负责提出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需求,承担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业务标准制定、运行监管、评估考核工作,推进平台应用。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挂省政府总值班室牌子)。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政府办公室(厅)的工作联系。负责厅党组会、厅主任办公会的组织以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综合省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情况、工作报告,审核制发内部文件和组织办理厅内文电。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厅机关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承担省政府值班工作,办理向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传达并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保证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承担政府系统主要领导同志外出请假办理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协调指导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

(二)会议活动处(挂接待办公室牌子)。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省政府召开一类会议、二类会议、视频会议的报批事宜。负责服务保障省长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负责协调安排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政务活动,服务保障省长的政务活动。负责协调安排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接待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会议活动的业务指导。

(三)文电处(挂保密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协调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部委等来文来电分办和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委以及省委部门、外省(区、市)政府等来文来电分办和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来文来电分办和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分办和运转工作。负责机要、发行、印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电。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开发布、解释、整理汇编、清理规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省政府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负责审核省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报备事项办理等相关工作。

(五)调研处。负责协调省长的调查研究工作,服务保障省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承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调研任务以及调研重要事项的协调实施和督促落实。统筹协调厅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协调综合省政府党组、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组织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的重要工作报告。负责省政府党组集体学习有关材料准备等工作。

(六)秘书一处。为省长的政务工作提供服务,承担文稿起草、调查研究、有关公务活动协调、新闻报道、公务出访保障、审计方面公文办理、公务函件审核、人民来信接收转办、交办事项落实等工作。

(七)秘书二至九处。为副省长的政务工作提供服务,承担有关会议活动组织、文稿文件起草、公文办理、调查研究、批件督办、交办事项落实等工作。

(八)信息舆情室。负责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信息以及国内外重要经济动态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开展相关信息调研,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编辑《山东政务信息》(报国办、每日要情、专报、普刊等)。收集报送政务舆情,指导、协调、督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协助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材料,起草省政府新闻发布有关文稿,负责省政府有关重大事项、政策的宣传报道。

(九)督查室。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目标分解和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省长批示的督办落实,负责省政府重要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对外可以省政府督查室名义开展工作。

(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政务服务标准规范。建设、运行、管理省政务服务中心和省级政务服务热线。组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办理,负责省级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和政务服务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开展电子监察,对网上投诉举报进行督办。负责指导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电子政务以及内网的应用管理,规划管理省政府门户网站,监督指导全省政府网站建设。会同审批改革推进处、“一次办好”监督指导处承担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专家组工作。

(十一)审批改革推进处。指导、协调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推进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提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建议,推动立改废释工作。收集交流相关信息情况;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二)“一次办好”监督指导处。负责对“一次办好”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账,承担相关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各市各部门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三)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受理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组织协调省政府办公厅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参事工作处。组织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议政,服务保障参事履职。承办参事的选聘、解聘有关工作,组织参事参加统战联谊、督促检查等活动,协助做好国务院参事和外省(区、市)参事来鲁调研接待工作。编辑、发行《山东参事》,办理参事建议。

(十五)文史工作处。组织馆员收集、整理、撰写文史资料,服务保障馆员履职。承办馆员的选聘、解聘有关工作,组织馆员参加统战联谊、文史研究、书画创作等活动。编辑、发行《齐鲁文史》,办理馆员建言。管理馆藏作品资料。对外可以省文史研究馆名义开展工作。

(十六)口岸管理处。起草口岸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口岸开放规划,拟订口岸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口岸开放、临时开放或关闭等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开放区域内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验收,承担对外临时启用的审批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参与口岸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和验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辟国际客运、货运航线。负责口岸综合管理、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工作。对口岸查验机构需要省政府解决的事宜进行协调。承担省口岸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通关协调处。负责拟订全省口岸营商环境综合治理政策规范,推进口岸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全省大通关建设,督促落实口岸通关服务措施,建立口岸安全联防联控机制。负责协调跨区域口岸合作。负责全省电子口岸规划建设,推动“智慧口岸”发展。负责全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管理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处。负责研究拟订全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政策以及工作规划。组织落实开展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指导缉私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需要省政府解决的事宜进行协调。负责全省打击走私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组织开展打击走私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对外可以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十九)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十)保卫处。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政府机关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政府机关宿舍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十一)行政财务处。负责省政府机关公用设施、通信保障,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管理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省政府离退休省级老同志和办公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管理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暂定249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8名;办公厅主任1名(由1名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5名(其中,副主任、省政府参事室主任1名,副主任、省口岸办主任1名),信息舆情室主任1名、督查室主任1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督查室副主任2名、督查专员2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9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牌子。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编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全省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和建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负责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意见。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参与拟订全省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品牌建设。

(六)负责工业行业管理,制定全省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行业发展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全省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省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省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省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全省软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八)研究提出全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加快全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指导推进全省企业信息化建设。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

(十)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承担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全省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牵头拟订全省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省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

(十四)管理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政府职能。

1.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2.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

3.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优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环境。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需要由省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需要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2.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省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省能源规划相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与省大数据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大数据局负责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4.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5.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省公安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6.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厅机关信息化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研究室。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起草厅机关综合性文稿。组织研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和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

(四)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培训与交流处。负责制定全省企业培训规划,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负责推进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工作。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牵头制定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政策、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措施。

(八)产业政策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建议。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承担促进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推动工业旅游和工业文化发展,加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负责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九)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负责牵头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综合性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研究提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编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科技处。负责研究提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负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品牌战略,指导“好品山东”品牌建设。参与拟订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行业质量工作。

(十一)原材料产业处(挂省稀土办公室牌子)。负责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稀土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国内外原材料产业发展情况并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组织推进相关行业结构调整和产能置换工作。

(十二)化工产业处。负责化工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向高端化、功能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推进化工园区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十三)新材料产业处。负责拟订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推进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新材料产业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创新项目建设。培植新材料产业骨干企业,壮大产业规模。推进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建设特色产业基地。

(十四)装备产业处。负责装备制造业、汽车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航空航天、轨道交通、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高档机床、智能农机等高端装备产业发展。研究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智能制造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组织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开发创新与推广,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和国产化。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

(十五)海洋装备产业处。负责海洋工程装备、船舶、核电装备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现代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海上石油装备、核心配套设备等高端海洋装备发展。推进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提升设计生产能力。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制造基地建设。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

(十六)消费品产业处(挂盐业处牌子)。负责食品、医药、家电、盐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组织安全技术认证。负责完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制度和专业化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食盐专营工作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食盐专营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七)轻工纺织产业处。负责轻工、纺织服装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引导轻工、纺织服装等行业合理布局,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研究分析轻工、纺织服装等行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电子信息产业处。负责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子信息产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协调推进重点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

(十九)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负责拟订全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并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协调重要软件开发,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全省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监督检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二十)工业互联网处。负责统筹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研究提出全省工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工业深度融合,推进工业电子商务发展。加快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指导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上云。

(二十一)绿色发展推进处。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十二)军民结合推进处。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军品指令性计划的实施。编制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规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军工生产动态。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负责军品科研生产资格的审核。办理有关军品外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军工企业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全省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参与协调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民爆器材管理处(挂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存的管理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四)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处。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组织结构调整。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二十五)中小企业发展处。负责贯彻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研究提出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中小企业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推进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和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培育工作。

(二十六)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的划分、规划和指配。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检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组织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行政编制196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副厅长、省国防科工办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省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订行业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机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七)负责全省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布局规划,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八)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推行交通运输综合审批服务,推进交通运输审批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省水利厅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2.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省应急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负责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牵头拟订全省交通运输政策。承担和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新闻宣传、信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起草交通运输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牵头负责信用交通建设。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监督协调交通运输规划、计划实施。负责综合分析、预测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承担有关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省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五)建设管理处。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建设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负责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以及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承担交通有关重点工程设计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作。

(六)运输管理处(挂国际运输管理办公室牌子)。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客运综合运输。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有关工作。协调全省春运工作,承担节日运输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铁路专用线共用以及联运等工作。指导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以及国际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财务处。拟订行业有关规费征收政策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行业投融资的有关工作。承担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设置以及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负责编制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预算。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有关工作。承担受委托管理和政府投资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承担厅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拟订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承担信息化有关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安全监督处。拟订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交通运输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者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急值班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

(十一)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省内军事行动、国防运输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工作。

(十二)公路处。拟订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省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承担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铁路机场处(挂省道口管理办公室牌子)。拟订全省地方铁路、机场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省地方铁路、机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地方铁路、机场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推进地方铁路、机场重点项目实施。负责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水运处。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省港口、航道等规划、计划,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按照规定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监管。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承担航道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京杭运河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城市交通处。拟订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发展政策、制度和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综合枢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网约车等新业态的管理工作。

(十六)省地方海事局(挂船检处牌子)。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组织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132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起草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省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省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九)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退役军人厅的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2.与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的职责分工。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省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相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工作。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挂农民工工作处牌子)。拟订全省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负责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以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

(七)人才开发处。牵头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拟订院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院士遴选工作。完善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照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权限承办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以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完善省管企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省管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责指导和监督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工龄计算的规定。

(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养老保险费政策。拟订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省本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仲裁员聘前培训。依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监察处。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

(十八)省表彰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省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承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民政厅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以及设区的市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和省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省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民族宗教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省民族宗教委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  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意见。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挂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牌子)。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市县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省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促进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市县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省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并指导市县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省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设区的市市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审核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省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九)社会事务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省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十)养老服务处。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儿童福利处。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审核以及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二)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2名,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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