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山东女职工如何保障合法劳动权益?一图看懂!

2019年02月27日08:19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王小涵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办法》有关内容。

据介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扩大并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增强了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强化了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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