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示范文本涉及了逾期收房物业费谁付、公共部位收益如何分配、房屋空置物业费打折等焦点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双方虽然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但物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业主,与广大业主利益息息相关。
物业服务中的不少焦点问题在《示范文本》中均有相应表述。如逾期收房物业费谁付的问题,明确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之日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开发商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而因开发商原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时,物业费打折收取,差额部分由开发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对闲置房屋问题,《示范文本》约定,业主在空置房屋时需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示范文本》同时明确,双方在按约定履行房屋空置手续且空置时限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打折收取物业费。
关于业主普遍关心的公共部位收益问题,《示范文本》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需经过相关业主同意,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收益资金在扣除约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用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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