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暖气不热怎么办?符合条件可申请测温退费!

2018年12月17日11:20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张平平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张平平)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市民反映家里的暖气不热,低于国家规定的18度标准。如果家里的暖气不达标,应该如何维权?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退费呢?

根据《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居民用户告知后1日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所用测量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将测温时间、地点、用户名称、测温人员、供热设施状况、测温器具编号及稳定度数等信息如实填写在统一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并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确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同意《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的检测结果。

经测量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与居民用户约定再次测温的时间,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再次测温的,视为再次测温室温合格。

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 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否则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

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

退费标准:

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三) 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居民用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其他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新闻链接:不认可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怎么办?

家里暖气不热申请测温后,如果不认可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市民可以带着供热企业出具的测温单到济宁市计量所申请再次测温,如果测温结果显示供暖温度不达标,测温费用最终将有供热企业来承担。

济宁市计量所咨询电话:3291153

暖气不热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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