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许胜君 孙琪)邹城一男子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竟逃匿至他地。经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6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立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47岁的李立伟是邹城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6月份与邹城某养殖公司签订养殖场鸭舍棚建设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张某、刘某和赵某等班组。施工期间,李立伟共拖欠78名农民工工资240000元。后被告人李立伟在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下离开邹城。2015年10月25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工程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李立伟支付工资,但仍未支付。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立伟在临沂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定李立伟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考虑到李立伟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并积极缴纳罚金,最终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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