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解读(五)
降低企业社保费率
济宁新闻网讯 下面继续对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进行解读。
第10条
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政策解读: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9%或20%,我省费率为18%,费率水平已处于全国较低水平。据测算,与20%的缴费率相比,我省每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超过100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按照1%的失业保险费率,全省征缴失业保险费47.57亿元,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的费率相比,少征缴95.14亿元,其中减轻单位负担61.84亿元。(《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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